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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物業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市和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市和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協調和指導。第四條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第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實施物業管理;業主應當支持和配合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工作。第二章業主和業主大會第六條建立業主名冊制度。

業主名冊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建立和管理。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建設單位要建立業主名冊,並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移交其管理。

所有權人發生變更的,新所有權人應當在所有權人登記簿上進行變更登記。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城市規劃、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物業使用設施設備和公共配套工程等因素。

新建住宅區,包括分期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的住宅區,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用於* * *。

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請求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由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的,由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劃分或者調整。住宅區跨區(市)的,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劃分或者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第八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只有壹個業主,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並經業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所在地的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物業建築面積、出售交付時間等情況,並提供業主名冊;建設單位未及時書面報告的,業主可以向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壹)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入住率達到30%以上且首套房入住滿兩年。

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請求後,應當會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成員由業主代表和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

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三日內,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第十條籌備組負責以下籌備工作:

(壹)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參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示範文本,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和業主公約(草案);

(三)登記和確認業主身份;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方法和名單;

(5)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第(壹)、(二)、(三)、(四)項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第十壹條籌備組應當自組建之日起三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制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公約。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第十二條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應當提前通知區(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會議時間、地點和議程,並邀請其派代表參加。第十三條業主大會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

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壹名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選舉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代表應當在出席會議三日前,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需要表決的,業主的意見應當由業主代表本人簽字後在業主大會上表決時如實反映。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由業主委員會書面記錄並存檔。

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在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