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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臺縣煙花爆竹最新政策

魚臺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凈化城市空氣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濟寧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魚臺縣市區、鎮街和黃章化學工業區禁區。

(1)魚臺縣東至東魚河,西至Y199(魚屯至孟樓線),南至Y209(雙函至大朱莊線),北至濱湖路。

包括顧婷社區、和平村、艾國村、建設村、雲南村、周堂村、段冬村、段曦村、姜莊村、李莊村、八裏灣村、王子梁村、廟集村、沈龍村、王莊村、楊樓村、雙韓村、土樓村、李更蔔村、姜莊村。濱湖街道冠宇社區、花園俱樂部、站前社區、孝賢社區、胡靈社區、郁芳社區、運河社區、星宇社區、解放居委會、新華居委會、新民居委會、米潭村、中心村、陶樓村、前進村、雲貝村、馬市莊村、七聖堂村、勝利村、何琳村、大聶村、高莊村等唐馬鎮翰林社區、梁莊村、古瓦村、朱莊村、鄭莊村、陳冰村、唐馬村、振華村、莊宗村、卷棚樓村、宋莊村、楊辛莊村;王璐鎮孟樓村、潘莊村、張渺村、石樓村、竇李嫣村、劉莊村、後閆村、耿莊村。

(2)老寨鎮東臨雙河煤礦,西接延吉排灌站,南接老東村、老西村牌坊街,北接丁盛工貿。包括雙河村、閆集村、老北村。

(3)湯馬鎮東至雙竹路;西至青年路;南直鎮居民供銷加油站;北到南環路。包括卷棚樓村、湯馬村、振華村、隋莊村、莊宗村、陳冰村和鄭莊村。

(4)王璐鎮東至劉莊251省道三岔路口,西至惠河,南至米市街水系,北至稻香街。包括唐晨村和王璐村。

(5)黃章鎮東至陳店村,西至劉樓村,南至陳達村,北至農貿市場。包括王虎嘉園、京杭嘉園、東丈社區、陳達村、劉樓村、解家村、陳店村。

(6)清河鎮東至清河鎮衛生院前街,西至老萬福河堤,南至老萬福河大橋,北至中石化加油站。包括清河村和張佑方村。

(7)羅屯鎮東至羅屯糧食所,西至羅屯西幹渠,南至羅屯村界,北至曲莊村。包括羅屯村和曲莊村。

(8)李哥鎮東至花園路,西至中王村路口,南至中石油加油站,北至中石化加油站。包括李哥村。

(9)玉城鎮東至景觀場戴穎路,西至西環路,南至澮河與金魚河交匯處,北至北環路。中東北村,中東南村,中西部北村,中西部南村。

(10)王渺鎮東至張集村,西至新菜市場,北至張集路、苗圃路,南至早草線、王渺中學。包括張集村、王渺村和馬莊村。

(11)黃章化學工業區東至興業路、富康大道,西至蘆花西路、張武公路,南至濱湖四路,北至興華路。

第三條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確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部門申請,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第四條縣政府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納入文明城市創建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逐級落實責任,各相關部門和鎮街建立聯動工作機制。

第五條公安部門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主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並做好下列工作:

(壹)牽頭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市區、鄉鎮街道和黃章化工園區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專項活動。

(二)制止和查處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收集並妥善處置涉案煙花爆竹;查處非法運輸(攜帶)煙花爆竹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打擊非法銷售煙花爆竹行為;依法辦理涉及煙花爆竹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嚴厲打擊在禁放煙花爆竹工作中阻礙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與轄區內的賓館、酒店、婚慶公司簽訂《無非法燃放煙花爆竹保證書》。

(四)根據縣政府的安排,做好全市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安全監管工作。

第六條有關鎮、村、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負責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工作,並建立聯絡制度。

有關城鎮、村莊和居民區應當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欄;如喬遷新居、開業、奠基、封頂等。轄區內,及時告知門口,防止非法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條下列場所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壹)重要軍事設施;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場所等消防重點單位;

(四)車站、廣場、公園、商場、影劇院、醫院、幼兒園、學校、養老院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輸變電設施;

(六)縣政府規定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和區域,應當由產權人或者使用單位設置明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並負責看護。

第八條禁放區內全年禁止批發和零售煙花爆竹。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應急管理局依法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縣公安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嚴禁燃放禮花彈和A、B級組合煙花,嚴禁燃放不符合《煙花爆竹安全質量標準》(GB10631—2013)和非法生產銷售的煙花爆竹。在允許燃放的時間和區域內,個人可以燃放標有“個人燃放類”的C、D級煙花爆竹。

第十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投擲、燃放煙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築物外、屋頂、陽臺燃放煙花爆竹。

(三)不得妨礙行人和車輛的安全通行。

(四)不得侵犯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五)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十壹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或者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焰火燃放活動。

第十二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區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據《濟寧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責令停止燃放,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全年從事慶典、婚慶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為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提供相關服務。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據《濟寧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督促業主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並做好禁止燃放的提醒和相關防範工作;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承辦宴席等服務的飯店、賓館、酒店等經營者應當告知消費者不得非法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勸阻在宴會和其他活動中非法燃放煙花爆竹。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報案。

第十五條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燃放殘留物。

第十六條燃放煙花爆竹給國家、集體財產造成損失或者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20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10日。《魚臺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魚臺縣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的通知》(字[2019]2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