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級收費標準
1.00元/平方米/月(含稅費)
2.二次收費標準
0.75元/平方米/月(含稅費)
3.三級收費標準
0.45元/平方米/月(含稅費)
4.四級收費
0.35元/平方米/月(含稅費)
擴展數據: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屬於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壹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款項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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