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物業費瞬間翻了壹倍多,我覺得有點誇張。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考慮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是否完善,作為小區的業主,可以私下聯合起來,重新成立業主委員會,通過業主委員會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物業不當行為。
成立業主委員會也可以直接罷免物業公司,這是壹種管理責任。因為物業管理公司屬於為小區業主服務的機構,沒有管理能力。
作為我們的業主,只要有60%以上的簽名者在場,我們也有權利把他們撤掉。我們小區以前的物業管理公司就是這樣很差的。不僅維修和基礎設施不完善,還存在很多瑕疵,所以最後成立了業主委員會,把物業公司趕出了我們小區。
以前交物業費的不多,30%的用戶不應該交物業費。新的物業管理公司成立以來,服務確實有了很大的變化,人們自然更願意主動交物業費。對於那些主動打官司的物業公司和業主來說,大部分都沒有好下場,因為如果他們之間的關系這麽僵,物業公司根本就活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