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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有哪些詳細規定?

壹、重慶市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實施細則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房屋安置,適用本辦法的原則。第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規劃、勞動、民政、信訪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完成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第二章補償第四條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執行。第五條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第六條地上建築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構築物據實計算。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種植普通樹木的,補償費應當按照青苗糧食補償費標準計算。零星種植的壹般樹木,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償。果園、茶園、桑園、苗圃、園地,按照當地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至1.5倍計算補償費。稀有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下列地上建(構)築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壹)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二)政府批準征地之日後種植的花卉、樹木、青苗和建(構)築物;(三)臨時用地上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者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建(構)築物;(四)非法占用集體建造的建(構)築物;(5)達蘭的野生雜草叢。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屬於房屋安置對象的,拆遷房屋參照農村房屋造價給予適當補償。按照本辦法規定,不屬於房屋安置對象的,被拆遷房屋,按照前款規定的標準上浮50%給予補償。第十條被征地農民的房屋不在征地拆遷範圍內的,不予拆遷、補償和安置。但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占用宅基地的綜合補償費,應當按照當地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壹次性支付。補償後,農村居民在使用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方面享受與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的待遇。國家建設征用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照征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壹條被征地單位(不含被征地村民戶)的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水利工程的補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搬遷應按電信部門規定的搬遷費標準給予補償。被拆遷房屋的裝修由所有權人無償拆除;不能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償。村民房屋改作他用的,按照房屋給予補償。第十二條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進行征地拆遷,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後,原建(構)築物歸國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置。被拆遷企業的搬遷損失費(包括設備搬遷損失費、停工損失費和搬遷費),按照搬遷設備折舊後凈值的15%至20%計算。第三章人員安置第十三條被征地單位成員按照有關規定或者通過調整承包地安置: (壹)農業人口;(2)大學生;(三)現役義務兵;(四)勞動教養人員。第十四條被征地單位的下級成員不予安置: (壹)無法建立婚姻關系或者贍養(撫養)關系且無承包地的農村轉非農人員;(二)輪換回鄉定居的農村退休人員。第十五條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可以采取貨幣安置、保險安置、土地安置或者民政部門安置的方式。第十六條被征地農民選擇貨幣安置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農民在規定時間內領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支付給農民。第十七條對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農民,經本人書面申請,土地管理部門可將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全額或減半交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辦理儲蓄式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全部被征收後,能夠興辦經濟實體並安置10人以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壹次性向該經濟實體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作為被安置人的出資。同時,按照每個農民20至30平方米的標準,將土地劃撥給經濟實體,用於發展生產和安置農民。經濟實體應按規定支付征地費用。第十九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下列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壹次性撥付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按月安置或支付生活費: (壹)18周歲以下的孤兒;(2)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喪偶人員;(三)有殘疾證、無行為能力且無監護人的人員;(四)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監護人的。第二十條用於農民安置的,執行征地統籌費調整使用辦法。統籌費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市區每畝3000元、其他區縣(自治縣、市)每畝2000元的標準向建設用地單位收取,專項用於征地統籌調整和農民安置。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二十壹條在批準征用土地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使用證的被征地農民為住房安置對象。第二十二條在征地拆遷範圍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房屋安置對象: (壹)房屋被拆遷的村民;(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三)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人員。,除了在城鎮沒有住房。前款第(壹)項規定的人員,其房屋被拆除後,可以按照《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申請宅基地。第二十三條住房安置可以采取統壹優惠購房、貨幣安置房、自建住房等方式。,並按17每人20平方米的標準予以安置。第二十四條房屋安置對象選擇優先購買方式,確有統壹建設安置房條件的,應當按照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確定的安置房建築面積標準,按照征地時預制磚墻(條)的價格,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優先購買安置房。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購買的安置房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的部分,按建設成本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準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綜合成本購買,但離婚家庭在建設用地預審公告發布後購買的安置房,超過當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安置標準部分,按綜合成本購買。因戶型設計限制,購買安置房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由房屋安置方按建築安裝費用補償給安置人。第二十五條安置房安置對象已婚無子女的,優先購買,可申請購買回遷+0自然房的安置房,價格按安置房建設成本的50%計算。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戶口,經審核在其他地方無住房且在征地拆遷範圍內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的,可申請以50%的建設成本購買1自然房,與原戶主合並安置。征地前無法結清婚姻關系或贍養(撫養)關系且無住房的被征地人員,可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準,申請按綜合成本購買住房。在政府批準征用土地前,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範圍內的城鎮人員,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在城鎮無住房的,經房屋安置方同意後,可按本辦法規定的房屋安置標準,按建安成本的50%申請優先購買住房。第二十六條房屋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房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安置對象簽訂貨幣安置房屋合同,壹次性結算貨幣安置資金。當貨幣安置金額等於貨幣安置房合同履行金額時,征地拆遷範圍相鄰保障性住房平均銷售價格與征地時磚墻(條石)裝配式房屋補償標準的差額,乘以區縣(自治縣、市)地方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確定的安置房建築面積。第二十七條無條件集中統壹建設安置房的,由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確定的安置房百品標準和當地城鎮居民住房當時平均建築安裝費用給予補助,並按照規劃管理要求和當地城鎮居民建設住宅用地標準劃撥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對象自建住房。第二十八條戶口在兩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壹批住房安置對象,合並為0+0戶住房安置。房屋安置對象有兩個及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的房屋的,征地拆遷時只安置1套房屋。第二十九條安置房的建築安裝費用,包括地基、主體、屋面工程、水電安裝等費用,由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並公布。統壹安置住房、自建住房,按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規定減免稅費,但天然氣安裝費、通風費由住房安置對象承擔。貨幣安置對象購房時,按照建築面積17至每人20平方米的標準免收房屋交易手續費。第三十條安置對象按規定辦理安置房相關手續後,房屋產權歸安置對象所有,在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後,可依法轉讓、出租或抵押。優先購買統建房屋的,建設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優先購買房屋建設總造價2%-3%的比例預留安置房*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移交給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和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配備。第三十壹條征地拆遷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由其所有權人按照征地拆遷計劃規定的期限自行拆除。被拆遷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的,搬遷補助費按每戶壹次性計算,3人以下(含3人)每戶不超過300元,3人以上每戶不超過500元。臨時過渡戶按2次計。因建設需要,被拆遷戶需要提前搬遷的,從過渡之日起,以征地批準時的戶籍為準,並發給搬遷過渡費或搬遷補助費。優惠購房安置的,按實際過渡時間,支付每人每月80至100元的搬遷過渡費;屬於貨幣安置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每人給予300元至500元的壹次性搬遷補助。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附表1所列標準執行;占用耕地的地塊上種植的青苗和普通樹木、房屋、構築物和零星普通樹木的具體補償標準,由當地區人民政府在附表2至5所列標準範圍內制定。其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普通樹木及房屋、構築物、零星普通樹木的具體補償標準,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征用、占用林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長江三峽移民征地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6月1999 65438+10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人民政府1994號發布的《重慶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的征地、拆遷、補償和安置,仍按原規定辦理。主要針對征地的具體情況,結合重慶的實際情況。相應的提法,除了對土地進行補償外,還對土地的附著物、青苗費、安置費等做了詳細的規定,以保證征地者的合法權益和經濟利益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