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的依據是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住建部沒有明確規定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地方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對這壹項進行解讀,屬於地方性法規的性質。
通常房屋總面積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無償分配,最低不少於五十平方米。而且還有地上的房子,沒有電梯的不要高於四樓。
望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