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企業停止使用電梯是否合法,可以予以承認。物業與業主之間有物業服務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物業費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業主無正當理由不繳納物業費的情況下,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訴訟追究業主的違約責任,但不能采用將物業費的繳納與電梯的使用捆綁的非法手段,損害業主的正常權益,屬於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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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假設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和相關規則提供服務,法院不會僅僅因為業主沒有享受過(如房屋閑置、外出)或者不需要承擔相關物業服務(如樓層低、無電梯)而支持業主不繳納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