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公司 -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

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要職責

(壹)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承擔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責任。擬訂全省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廉租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安排國家和省廉租住房資金並指導實施。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制定適合本省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監督和指導省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省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對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

(四)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參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咨詢論證;擬訂工業體制改革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訴訟;負責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制定全省城鄉規劃和推進城鎮化進程的政策法規;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鎮體系規劃,承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含縣)總體規劃、開發區總體規劃等規劃的審查、審批和實施監督;指導城市(含縣城)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的審批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審批,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保護監督;指導城市勘測、市政工程勘察、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參與大中型和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審查並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指導城鄉規劃設計市場工作。

(六)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工程項目建設地方標準;編制、審查和推廣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制定並公布全省工程建設統壹的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方法並組織實施;制定和頒布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投資估算指標、工期定額、建設工程勞動定額等省級標準;制定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指導全省各地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負責建築市場工程造價計價的監督檢查,制定相關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合同價、竣工結算價格備案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處理工程計價糾紛;指導和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和定額的執行。

(七)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指導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開發利用,制定房地產行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市場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地產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評估和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房屋拆遷、住宅產業化和城市危險房屋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房地產行業相關資質的審核。

(八)負責全省建築業的監督管理。擬訂工程建設、勘察設計、建築業(含室內外建築裝飾,下同)、建築工程服務業的行業發展戰略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機構和施工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九)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省建設活動,負責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規範建築市場、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有形建築市場、勘察設計、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合同管理、工程管理、工程擔保、工程風險等各方行為的規章制度;引導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十)承擔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貫徹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的規章制度;負責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組織並參與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和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規範;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抗震設防。

(十壹)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制定風景名勝區發展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自然遺產項目和自然文化雙遺產項目的申報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

(十二)承擔規範和指導村莊和集鎮(含鎮、鄉、村)規劃建設的責任。擬訂村鎮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城鎮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推廣農村住房通用設計圖紙;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指導村鎮人居環境的改善;負責農村住房和農村危房的規劃建設;指導受災村鎮遷建(重建)和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的規劃建設。

(十三)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墻體材料創新和城市減排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和墻體材料革新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工程,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的評價、鑒定和推廣應用;指導全省建築節能和城市減排工作。

(十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五)負責編制城鄉建設行業發展中長期規劃;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招商引資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的統計管理,監督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六)建築業教育培訓綜合管理;研究制定建築業教育發展規劃和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和實施行業職業(執業、實習)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工程專業技術職稱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建築業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職業資格培訓、考試、認證和註冊管理工作;指導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協會工作。

(十七)負責收集和利用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及技術咨詢服務;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和城建檔案工作。

(十八)承辦省人民政府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