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法律依據:
依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2004年3月17建設部令第125號,2007年10月26日建設部令第165438號)。《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建設部決定對《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令第號)作如下修改。建設部125):
壹、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二條。
原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二條內容如下:
原第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各資質等級物業管理企業的年檢由相應資質審批部門負責。
第十八條符合原資質等級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年檢結論為合格。
不符合原資質等級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原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註銷其資質證書,相應的資質審批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年檢結果。
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從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可以看出,建設部不再強制年檢。
第三:
但是,壹些地方性法規可能要求年檢;所以要具體查地方規章制度(地方《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之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