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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空置房屋物業費減免條例

法律主觀性:

對於空置房的物業管理費,民法典中沒有明確規定是否應該全額繳納。物業管理公司向住宅區提供的服務是壹種公共服務。壹般來說,只要業主取得了產權,就應該繳納物業管理費。合同中無特殊約定的,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應按標準全額繳納。少數地區有地方政策,比如第壹年不裝修不入住,支付70%。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業主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