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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空置房物業費70%的規定

連雲港空置房物業費有70%要交的規定,但可以只交壹部分,不用全款。

1.空置半年以上的房屋物業費按70%交納,12個月後交納原物業費。

2.在房屋需要裝修的情況下,按照100%支付空置房屋的物業費。如果能在辦完過戶手續後把房子搬進來,半年多的物業費會相對少壹些。

70%在什麽情況下:

1.如因某種原因未按時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物業服務費或物業服務基金由建設單位全額支付。

2.經業主驗收合格,因未裝修不具備入住條件的空置房屋,或者入住(含房屋裝修)後長期不使用的空置房屋,自驗收合格或者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報告之日起,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的70%繳納物業服務費。

空置房物業費70%的規定是什麽?

1,《物業管理條例》沒有規定物業出售後,業主或使用人入住前,物業管理服務費如何收取。

2.部分省市規定,業主辦理入住手續後長期(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書面備案,並按規定或約定的服務標準的70%至90%繳納空置物業費。具體比例由當地物價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已交付給業主的,從物業交付給業主的次月起收取物業費。

3.車輛管理費應全額繳納。超過壹個月未入駐或使用的物業和車位,業主應提前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確認後按規定標準繳納機動車停放服務費或水、電、衛生等車位管理費。《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綜上,物業費是按照合法的物業面積收取的,物業服務費是按照規定按照合法的物業面積收取的。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