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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物業服務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第九百三十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區域內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用的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第九百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質量、服務費標準和收取方式、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和服務交接等條款。物業服務提供者作出的有利於業主的公共服務承諾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九百三十九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九百四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第九百四十壹條物業服務提供者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服務機構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應當就專項服務向業主負責。物業服務提供者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物業服務全部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在拆除後將全部物業服務分別委托給第三人。根據物業性質的不同,物業服務合同可以分為住宅物業服務合同和商業物業服務合同。根據服務提供的不同階段,可以分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前者是指物業銷售前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後者是指建設單位銷售交付的物業達到壹定金額時,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公司簽訂的合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物業服務合同可以轉讓。但物業合同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與第三方訂立物業服務合同轉讓合同的,轉讓合同對另壹方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產生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法律客觀性:

《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部分關於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回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