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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履約保證金的法律基礎

法律主觀性:

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或拍賣,為防範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考察中標人是否有實力完成本采購項目的程序。屬於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特殊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執行和防範風險的功能。根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而設立的壹項法律制度,采購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真正使用這壹制度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第4.2條規定,承包人應確保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即竣工證書)前壹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後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 * *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 *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