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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肇慶市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肇慶市物業管理條例》自2014開始實施。為了您的方便,我為您整理了《規定》全文,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物業管理水平,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營造和諧、安全、文明、整潔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用下面的話來說?城市?指肇慶市,縣(市、區)指本市所轄縣、市、區(含肇慶高新區、肇慶新區)。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

業主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業主自行管理等,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相關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應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和協助本轄區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日常活動,調解和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協調機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社區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宣傳教育,增強業主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識。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房地產項目規劃條件時,負責按照規定配置各類公共設施;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明確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和面積;並按照職能和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工作。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規範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各種收費,受理價格咨詢和投訴,查處相關價格違法行為。

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和秩序維護者開展安全工作,消除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隱患,及時查處治安案件,調解涉及治安管理的各類矛盾;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交通堵塞依法采取相關措施。

城管、環保、消防、司法、工商、稅務、市容環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有線電視、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行業協會(專門委員會)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工作。

(壹)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做好本區域物業管理社區的社會事務管理工作,促進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的密切合作,構建和諧的社區人際關系。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糾紛。

(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和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協調處理業主和非業主對物業服務的投訴。

(三)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專門委員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制定物業管理行業誠信自律管理公約,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管理和服務;負責宣傳物業管理服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調解行業內部糾紛,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代表等參加。,協調解決本轄區內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以下事項:

(壹)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物業服務合同提前終止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和移交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物業管理問題。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物業管理行業的發展,積極推進物業管理的產業化、專業化、社會化和市場化進程,鼓勵物業管理機制創新,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範圍根據物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結合物業的* * *配建設施設備、小區建設等因素確定。物業分期或者由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並使用其配套設施設備的,應當劃定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設施設備可以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到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舊城、城中村和其他已建住宅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後確定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定有爭議的,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業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意見。

第八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壹條的規定,向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出具加蓋印章的書面備案回執。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前期招標開始前,提交下列材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壹)《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建設單位的營業執照;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四)經審查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五)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物業管理用房進行預測或者測量;

(六)地名的正式文件。

第十條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已建成住宅小區,未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服務合同;

(三)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

(五)經審查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

(六)物業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築面積;

(七)地名的正式文件。

因建設單位不存在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物業服務企業無法提供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資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報告已實施物業管理的區域的四至範圍、物業設施設備使用情況、小區建設情況。

第十壹條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城市舊區、城中村等已建住宅區需要物業管理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辦理物業管理區域備案手續:

(壹)《物業管理區域備案申報表》;

(二)物業管理區域圖;

(3)確定物業管理區域的意見。

前款第(三)項所確定的意見內容應當包括該區域的四至範圍、物業的設施設備使用情況、小區建設情況。

第十二條新建物業出售時,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記載物業管理區域。

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已建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已登記的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

第十三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由壹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十四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所有人。

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於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權人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五條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依法履行職責。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經全體業主壹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應當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六條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築面積50%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報告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

交付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築面積或者預開發部分建築面積50%以上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

有前兩款情形之壹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七日內,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籌備組成立通知,告知全體業主籌備成立首次業主大會。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七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業主代表的條件、產生方式、業主提交資料的方式和期限。

第十八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七至十五名(單數)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應當不少於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人數的60%。

籌備組業主代表由業主共同推薦,按照推薦人數的排名順序確定;如果裁判人數相同,可以抽簽決定排名順序。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委托代表參加籌備組工作。建設單位不參加籌備組工作或不存在的,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