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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關於征求對《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現將《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2015》草案全文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歡迎各界人士通過“湖北省政府法制網”湖北省法規規章草案征集系統,發送電子郵件或信函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公眾咨詢的起止時間:

3月16 ~ 4月16

郵寄地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經濟法制處。

郵政編碼:430071

湖北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全文2015征求意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促進和諧社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物業的使用、維護和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體系,制定並落實配套政策,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減輕物業服務企業負擔;建立和完善專業化、社會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系,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轄區的物業管理工作。協調物業管理和社區管理的關系;協調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特許經營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的關系;負責本轄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換屆選舉,指導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執業行為,倡導誠信經營,加強物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壹節業主

第七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所有人。本條例所稱業主包括:

(壹)經房屋所有權證書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

(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章第三節的規定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三)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基於壹定法律事實已合法占有房屋的人。

第八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業主大會的籌備

第十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業主入住情況書面報告房產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壹)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已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內總建築面積的50%以上;

(二)戶數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首次交付已滿兩年。

第十壹條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在三十日內會同房產主管部門及時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建設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應當包括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的下列材料:

(壹)物業管理師證書;

(二)建築規劃總平面圖;

(三)綠化竣工總平面圖;

(四)附屬設施設備交付備案;

(五)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六)專項維修資金存款證明;

(七)業主名單;

(八)成立業主大會所需的其他文件。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書面報告的,20%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縣(區)房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建設單位代表組成,其中業主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壹)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起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辦法、候選人條件和名單;

(五)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規則;

(六)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其工作職責和成員名單。

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組成之日起9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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