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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對租客被盜負責嗎?

視情況而定。

1.如果租賃合同約定租客的東西被偷,房東有責任,那麽房東有責任。

2.如果房東提供的房屋設施不完好,或者房東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那麽房東就要對租客的東西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責任是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壹定的責任。

3.如果在租房前發現所租房子存在安全隱患,可以要求房東安裝防護圍欄等要求,也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但是,樓主要對這種情況負責。房東沒有義務保證妳租的房子的安全,妳也沒有權利要求房東賠償。

出租屋被盜誰來負責?

1.總的來說是本著“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和“誰租誰負責”的原則,但在實踐中要劃分清楚。

2.出租人應當檢查租賃房屋的安全使用和性質,承租人應當給予配合;因客觀原因不能親自看的,要委托他人看。

3.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出租人應當要求承租人在開業前出示消防手續和工商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對租賃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和管理,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情況。

4.出租人應當向出租房屋綜合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出租房屋的安全隱患和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行為。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出租人可以依法終止結構和使用性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付款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