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維護責任範圍內的人車安全秩序。
2.嚴格執行上崗制度,規範操作動作和程序,樹立公司品牌形象。
3.認真執行車輛出入檢查規定和流程,規範車輛出入,確保出入暢通。
4.對非項目人員和車輛,加強檢查、核實和登記,提高服務意識。
5、認真執行貨物進出放行的規定,杜絕危險品、非法裝修材料進入工程。
6.認真執行客戶服務中心停車收費規定,提高公司營業收入。
7.配合客服中心各崗位人員和車輛的管控。
秩序維護者
秩序維護員受雇於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安管理公司。實踐中,物業服務公司習慣將從事維護公共秩序和協助安全防範工作的人員稱為“保安”,業主和使用人也使用這壹稱謂。然而,“安全”壹詞隱含著“確保安全”和“保護安全”的意思。
與物業服務企業維護公共秩序、協助安全防範的職責不相符。同時,物業服務企業的值班、警衛和公共秩序維護工作,與配備防衛裝備和槍支的武裝警衛、押運服務等各種保安服務有著本質的區別。
為消除不必要的誤解,準確界定行業責任,建議物業服務企業今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秩序維護和協助安全防範的工作人員,使用“秩序維護員”的稱謂,而非“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