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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和停車費捆綁

法律分析:沒有業主委員會的決議,物業公司無權將其連同物業費壹起出租或使用。《物業管理條例》也規定,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費。業主逾期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道路或者屬於所有權人所有的其他場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