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談判程序。談判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爭議問題進行直接協商,以尋求解決爭議的具體辦法。
(2)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保障部門投訴,勞動監察保障部門會介入。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爭議壹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程序。
(4)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5)訴訟程序。勞動者對勞動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