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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消防維修合同應受到何種處罰?

法律分析:1。對未經許可從事保安服務和保安培訓的組織和個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負責向乙方提供原消防系統驗收的相關信息。3.甲方應為乙方的檢查和維修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協助,並在每次乙方的維修記錄單和檢查工作單上簽字認可。4.維修可能影響或需要第三方協調的地方(如強電、空調、給排水等。),甲方應提前做好協調安排,以便維修工作順利進行。5.甲方應準備消防設備所在房間的鑰匙。用於特別重要房間(如配電室、發電機房、水泵房等)消防設備的維護。),甲方應派人配合,保證工作的質量和數量。6.甲方應配合乙方進行消防系統的年檢。7.按照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按時支付乙方的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未經許可從事保安服務和保安培訓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保安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保安服務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公安機關審核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備案或者註銷備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開展保安服務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擔任保安員;

(五)保安服務公司未對客戶單位要求的保安服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或者未向公安機關報告違法保安服務要求的;

(六)保安服務公司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簽訂和保管保安服務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保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的。

客戶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保存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