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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停車場規劃建設,規範停車場使用和管理,滿足人民群眾合理停車需求,提高城市運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瀘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瀘州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停放車輛的場所,包括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和城市道路停車位。

配建停車場是指建設單位按照建築建設標準,為建築使用者或者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公共停車場是指位於道路紅線以外,為公眾服務的停放車輛的場所;

城市道路停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紅線範圍內設置的供車輛停放的停車位。第四條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規劃、建設與管理並重、高效便捷的原則,形成以配建停車場為主、公共停車場和城市道路停車位為輔的智能停車系統。第五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停車場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是停車場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實施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協調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停車場項目規劃選址、保障用地、審核停車場項目設計方案並實施監管。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停車場項目建設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指導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做好服務區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停車秩序,協助設置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制定具有自然壟斷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停車場收費的監督管理。

財政、交通、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停車場的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開展停車場自治。第六條鼓勵成立停車服務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優化行業服務,營造公平競爭、誠信經營的市場環境。第七條全面推廣使用智能化、信息化停車場管理,加強互聯互通,提高停車場資源利用效率。第八條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停車場建設、運營和管理,促進停車行業多元化健康發展。

停車場實行特許經營的,應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經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並向社會公示。第九條發展改革、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路內高於路外、地上高於立體、地上高於地下、交通繁忙路段高於外圍路段、交通擁堵時段高於空閑時段的原則,分區域、分路段、分時段、分類型制定停車收費標準,合理調控出行停車需求。第二章公共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第十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編制停車場專項規劃。

專用停車場規劃應當協調城市功能區劃的區位特征、用地屬性和公共交通發展,合理計算停車需求,明確階段性適應目標,優化設施布局。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協調。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建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建築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應當在總平面規劃和建築設計中,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和建設標準,確定停車場的規模、布局和建設形式。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配建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建設標準和規範,配套建設給排水、電氣、通風、安全防護、交通標誌和環保設施。

停車場和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配備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滿足新能源汽車使用要求。

公共停車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最方便的位置設置殘疾人專用停車位和醒目標誌。第十二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和建設標準,對停車場建設進行規劃核實。不符合規劃建設標準的,不得通過規劃核實單項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