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在我省正確有效實施,維護國家法制統壹,福建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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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物業維修的,業主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進行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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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有關法規的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