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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

《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由鄭州市人民政府於2006年10月以鄭錚[2011]96號發布。本辦法第17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下是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鄭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壹條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國有土地上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交付使用管理。

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開發銷售的住宅、非住宅和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交付進行指導和監督。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園林綠化、供水、人防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郵政、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交付使用工作。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行業協會)實施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的調解和專家評審。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具備下列條件,方可交付使用:

(壹)主體工程和配套設施建設經城鄉規劃部門核實符合規劃要求,並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

(二)主體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竣工備案表;

(三)配套綠化按規劃設計要求完成,並取得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4)水源為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支供水管網及分戶計量水表(含水表)前的供水設施設備應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業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以井水為水源的,應當取得取水許可批準文件;

(五)排水設施符合《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並取得城管部門出具的室外排水設施驗收合格證明;

(六)電力進入城市供電網絡,並正式供電,電力設施工程取得電力企業的驗收合格證;

(七)供熱系統符合供熱配建標準,保證供熱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熱的,供熱系統設計和安裝必須經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認可,出具驗收合格證明後納入城市集中供熱,並與供熱企業簽訂集中供熱並網協議;

(八)完成庭院燃氣管道及附屬設施工程,納入城市供氣管網,並做好室內燃氣管道的安裝和連接,取得燃氣企業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九)電話通信線路和有線電視線路敷設到戶,有線電視線路納入區域有線電視網絡;

(10)住宅工程安裝信報箱數量達到壹戶壹箱標準,技術規格符合住宅建築信報箱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並取得郵政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證明;

(十壹)庭院內道路、照明等配套設施建設符合設計要求,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竣工驗收,並出具驗收報告;因分期開發建設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交付使用的,應當完成臨時便道、臨時照明等設施的建設;

(十二)庭院應整潔平整;若分期交付,應采取有效措施將其與施工現場隔離;

(十三)已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改造項目,按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十五)項目已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證明;

(十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同時交付的配套設施,應當提供臨時設施,並出具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五條電力、自來水、熱力、燃氣、郵政、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積極配合開發企業完成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專項配套設施建設;專項工程竣工後,應根據開發企業的申請及時進行交付驗收,保證物業買受人的使用需求;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向開發企業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第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開發企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房地產開發項目驗收備案的相關證明文件。市政府監察部門負責對相關行政機關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中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時,開發企業應當在項目所在地公示符合交付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

雙方約定該房屋符合合同約定,符合交付條件的,可以自行交付使用。

交付使用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向行業協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申請復核或者訴訟、仲裁等方式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是否符合交付條件。

不具備交付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條行業協會受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調解,並出具調解書。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評估工作實行專家評估制度。

行業協會要組織成立?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評估專家庫?。每次評審,由行業協會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5名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

第十條行業協會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專家評審申請後2個工作日內組建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應當對被評審項目提供客觀、公正的評審結論,並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負責。

評審委員會應當對評審材料的真實性和是否符合實際情況進行核實,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評審結論,並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在評估過程中,應通知施工單位和業主代表參加。

第十壹條行業協會應當將專家評審意見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如對評估結論有異議,可申請仲裁或訴訟。經審查符合交付條件的項目,在仲裁或訴訟期間不受影響。

第十二條考核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向行業協會和評審委員會提交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文件和資料。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行業協會和評審委員會了解情況或者查看相關材料,不得拒絕或者推諉。

第十四條開發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具備交付條件或者提供虛假文件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並作為不良經營行為記入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業務單位進行專項驗收時,對符合標準但拒絕出具、拖延出具相關手續,或對不符合標準但出具虛假手續的,按行政問責制的有關規定追究主管領導的責任;對直接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或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各縣(市)、尚潔區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管理參照本辦法,也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常州商品房交付管理辦法出臺。

今日從常州市建設局獲悉,為規範商品房交付使用行為,保證配套設施質量,維護商品房交易當事人合法權益,《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辦法》日前經常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6月17+1日起施行。這是常州自去年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的重要政府規章。

《辦法》明確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基本條件,建立了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管理制度。對具備基本交付條件的商品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商品房交付備案通知書。《辦法》規定實行商品房交付使用公告制度,對商品房竣工交付使用情況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站上進行公告。同時,進壹步完善商品房買賣合同管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取得商品房交付使用備案通知書後,方可交付給購房人。《辦法》強調,商品房未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

《辦法》是以2013年4月常州市建設、房管、規劃、國土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市區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的通知》為基礎,結合常州實際,吸收姐妹城市先進經驗起草的。作為常州市今年的重要立法項目,《辦法》(草案)於今年7、8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通過了各項立法審議程序。《辦法》的出臺,將對進壹步規範常州市商品房交易管理,保持房地產市場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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