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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改造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管理,提高城市生活環境質量,保持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整潔、美觀和功能完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翻新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築清洗翻新,包括建築立面清洗翻新和屋頂美化。

本規定所稱建築立面清洗和修繕,是指對建築立面及其附屬設施的清洗、粉刷和修繕。

本規定所稱屋頂美化,是指通過綠化、噴刷刷新、彩色地膜覆蓋、屋頂改造等方式,保持屋頂整潔或者對屋頂進行裝飾、點綴、改造,達到美觀、和諧的環境效果。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公共設施清洗和改造,是指對陳舊、破損的公共設施進行清洗、粉刷和修復,使其外形美觀、功能良好。

本規定所稱公共設施是指道路(包括橋梁、涵洞等。)、電力、通信、綠化、消防、環衛、道路照明、道路隔音屏、公交站臺、生活服務、文體休閑等公益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廣告設施。第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全市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改造及相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

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改造的組織、協調、日常監管和相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住建、規劃國土、交通、財政、質監、工商、安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責。第六條市主管部門和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容管理的需要,劃定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整治重點區域。重點區域應當是交通要道、軌道交通、鐵路線、城市重點景觀區域、港口、機場、海港、交通樞紐、大型文化體育設施等城市重點活動場所。

市主管部門和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劃定和調整的重點區域範圍向社會公布,聽取公眾意見。重點區域範圍經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重點區域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清洗改造活動的監管,建立日常檢查制度。第七條市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建築清洗改造技術導則(以下簡稱技術導則),規範和指導全市建築清洗改造工作。

建築物和公共設施的清洗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使用節能環保材料。第八條修繕建築物外立面和屋頂,涉及改變建築物結構的,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法定程序,報規劃國土住建部門批準後實施。第九條居民委員會、股份合作公司和其他社區自治組織應當組織、督促本轄區居民進行建築立面的清洗改造和屋頂美化。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自覺維護建築物和公共設施的整潔和秩序,支持和配合主管部門對建築物和公共設施的清潔和改造,並有權對損害建築物和公共設施整潔和秩序的行為向主管部門舉報和投訴;也可以撥打市政府公開電話系統舉報投訴。

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和投訴後,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屬於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職責範圍的,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移交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和主管部門轉來的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給主管部門、舉報人或者投訴人。第二章建築外立面的清洗和翻新第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負責清洗和翻新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建築外立面。保潔費用從物業服務費中列支;粉刷和修繕費用從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中支付。第十二條未由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建築物,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負責清掃和裝修;建築物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建築物所有權人負責。

同壹建築物內有多個業主的,該建築物的所有人應當按照所有建築物的面積比例分擔建築物外立面的清理和裝修費用;業主不明確,有多個使用人的,建築物使用人應當按照其使用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擔建築物外立面的清理和改造費用。第十三條建築立面應當定期清洗和整修。重點區域建築立面清洗改造周期為:

(1)立面為玻璃幕墻或金屬板的,每1年至少清洗壹次;

(2)立面采用磚幕墻、石材幕墻等材料的,至少每2年清洗壹次;

(3)外立面噴塗油漆的,至少每2年清洗壹次;如果塗層超過了保質期,就要重新噴漆。如果沒有保質期,至少每5年重塗壹次。

非重點區域建築立面定期清洗改造時限參照上述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