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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職能介紹

根據市委、市政府下發的“瀘衛發[2010]16號”文件精神,將原“瀘州市規劃建設局”更名為現“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根據市政府政務公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現將瀘州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的機構職責進行公示。(壹)將原市規劃建設局承擔的除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以外的其他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審批項目。

(三)將原市規劃建設局指導城市公共客運管理的職責劃給市交通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努力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五)加強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管理。

(六)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的監督管理。

(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八)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監督管理和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建設、建築施工、房屋裝修、房屋房地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政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管理、建築科學技術推廣應用管理、城市建設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組織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依法負責本系統、本部門的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承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和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批和實施中的監督管理;承擔全市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批、保護和監督工作,指導全市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申報、保護、監督管理和開發利用規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其他工程和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負責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全市規劃單位資質的初審和監督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指導各區縣城鄉規劃工作。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承辦市級行政、企事業單位的房改;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市級機關住房保障措施及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市級行政、企事業單位職工住房補貼方案的審核工作並組織實施。

(四)負責全市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擬訂全市房地產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本市房地產業務;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房屋登記管理,指導各縣房屋登記工作;負責全市房產測繪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職責;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賃、城市房屋拆遷、危險房屋鑒定、白蟻防治管理。

(五)承擔項目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省標準和定額以及行業標準和定額;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評估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工期定額、勞動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和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的實施;組織發布本市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

(六)負責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市建築活動,制定全市建築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施工許可證的審批和開工建設;監督管理進入瀘州的外地施工企業(含招標代理、監理企業)和從事建築執業活動的個人;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參與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建築業對外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建築業協會和建築業企業體制改革;負責全市設計、開發、施工、園林、造價企業資質審批和年檢。

(七)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和勘察設計咨詢質量的責任;負責勘察設計市場準入,引導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勘察設計技術質量管理;負責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以及市政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和施工圖審查及備案;負責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管理;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和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執行。

(八)指導全市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擬定全市村鎮建設發展戰略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村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公共設施建設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負責組織省級重點鎮規劃的審查和審批。

(九)制定城市建設的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責任;承擔城市供水、燃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建工程檔案和信息系統的管理;指導區縣城建檔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性城市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管理規範性文件;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園林綠化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和風景名勝區的監督管理;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符合規劃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初審;負責審批各類城市公園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建設項目方案;參與同級人民政府組織的世界遺產保護和利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綠線的管理;負責臨時占用綠地和城市樹木移植、砍伐的審批;負責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

(十壹)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市減排和墻體材料革新的責任,負責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返還、使用和管理;負責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管理;負責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和管理。制定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商品混凝土建設發展計劃;制定建築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科研項目攻關,開發新技術,轉化和推廣科研成果。

(十二)負責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建設、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建築管理、房屋裝飾裝修、房地產、勘察設計等方面的城建監管;指導區縣開展城建監察。

(十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建築業人才培養教育發展規劃,指導建築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職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負責涉及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業的信訪工作,對重大信訪事項進行督查督辦;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交流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設職責,落實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各項規定。明確職權,防控廉政風險,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權力運行機制,推進廉政建設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

(十五)承辦市政府公布的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