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應該按照那個標準來收。《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費管理辦法》都沒有具體規定。
新法出臺前,舊的規章制度是如何規定的?1996年,國家計委和建設部聯合下發文件《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規定物業服務費采取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方式收取。然後再看當時政府物業收費的相關文件,比如北京市物價局的1999號文件。1997《北京市普通住宅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其中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各組成部分按月或按年計算。
雖然到現在這些文件已經廢止,但是物業公司按照年度核算計算物業服務成本費用的做法壹直沿用至今。因此,物業公司在公示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時,是以每月每平方米為單位進行公示的。
由於物業服務收費是按月計算的,所以繳費不能少於壹個月,這符合《價格法》的相關規定。因此,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選擇按月、按季度或按年繳納物業服務費。
當然,如果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了繳納物業費的期限,比如按年繳納物業費,就應該按照物業合同中的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