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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在收取電費時是否有權加收服務費?

壹般情況下,從供電部門抄表或電費由供電部門代收的客戶,執行廣東省發改委制定的電價標準。非供電部門抄表員的客戶或業主自行安裝的客戶,供電用戶電費按照《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進壹步清理規範電網及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粵發改[2018]375號)與終端用戶結算。即轉電主體按照政府規定的目錄電價向轉電區域內的租戶收取電費,電費之外不得加收其他費用。相關設施的用電及損耗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協商解決。或者供電主體可以在按照政府規定的目錄電價向最終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通過電力分攤相關設施的用電和損耗,但供電主體向最終用戶收取的電費之和不得高於電網企業支付的電費。

如上述政策執行不到位,可撥打12358投訴,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