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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綠化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促進城市綠化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年度綠化建設計劃,實行綠化目標責任制,將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城市綠化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農林、環保、水利、交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綠化工作。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支持城市綠化科學研究,推廣生物防蟲、環境保護等先進技術,推進海綿公園和綠地建設,提高城市綠化水平。第六條有勞動能力的單位和公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居民參與城市綠化活動,並將社會化建設認養任務納入年度城市綠化建設計劃。

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劃以投資、捐贈、表彰、認養和誌願服務等形式參與綠化建設和維護。

投資、捐贈、認種、認養的單位或個人,可享有壹定期限的綠地、樹木、花卉冠名權;投資單位或個人也可以獲得自然孳息等經濟利益。第八條單位和個人有享受良好綠化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綠化和綠化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和舉報損害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城鄉規劃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並向社會公布實施。第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制定並實施城市綠化建設規劃,定期組織檢查,督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接受公眾監督。第十壹條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各類綠地建設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並向社會公布。

因公確需調整綠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意見,報原批準機關審批,並向社會公布。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總量。第十二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規劃區外規劃建設相對封閉的城市防護綠化帶,寬度不少於100米。第十三條各類建設項目,應當配套規劃綠化用地,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壹)新建住宅區不低於百分之四十;因舊城改造,被征收人在改造區域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較多的居住區,且不低於國家相關標準;

(二)城市景觀道路不低於百分之四十;道路紅線寬度超過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三十;道路紅線寬度大於四十米小於五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紅線寬度不足四十米的,不低於百分之二十;

(3)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療養院、科研院所等單位和公共文化設施不低於35%,其中傳染病醫院還應建設寬度不小於50米的防護綠地;

(4)商業中心、金融中心、倉庫、交通樞紐和市政公共設施不低於20%;工業建設項目不低於百分之十;有大氣和噪聲汙染的廠礦企業單位不低於30%;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等汙染的作業場所,除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外,還應建設防護林帶。

鐵路、高速公路、河流和水工程周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防護林帶。

城鎮高壓電線下適宜綠化的空地,應當按照規範要求進行綠化。

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比例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建設項目詳細規劃。第十四條加強城市公園、遊園、街頭綠地建設。新城區300米半徑範圍內,規劃建設不少於10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500米半徑範圍內規劃建設不少於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舊城改造應當在300米半徑範圍內規劃建設街道綠地,在500米半徑範圍內規劃建設園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