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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案例分析

我再考壹次物業管理實務考試。案例四:物管公司最多只承擔20%的責任,理由是物管公司沒有盡到部分管理義務。根據《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5歲的孩子是無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未能管理好孩子的主要責任。

案例六:因物業公司未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未設置警示標誌,物業公司應承擔全部侵權責任。

案例七:價格法規定,未經當地物價局批準,這種收費是違法的。如經當地物價局批準,建設部《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除必要的交通設施維護費和車輛管員工資外,收費所得全部納入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案例九:物業公司無責任,樓上業主侵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合同法,物業公司可以起訴業主支付物業費和滯納金。

案例10: (1)物業公司立即整改,(2)物業公司要求開發商盡快修復,(3)要求當地公安、街道辦進行綜合治理。

案例11:沒有責任。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物業服務企業不能保證單位或者個人的人身、財產不受非法侵害。

案例12:物業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不合法,因為空調電費已經包含在物業費的計算中,物業公司為了節能可以制定合理的運行方案。我贊同企業主的觀點,不允許物業公司額外收費,企業主主張自行安裝空調不合理,破壞了立面,造成大樓整體用電不平衡。

案例17:業主說法正確。大堂面積已分攤,屬於業主的部分物業,經開發商或業主大會同意,應由物業公司出租,收益除必要費用外,計入專項維修資金。建設部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案例18:這種說法不正確。八戶受益不代表整棟樓其他業主沒有受益,但維修費用應在業委會同意的情況下由整棟樓業主共同承擔。法律依據如上。

以上代表個人觀點。如有不妥,請同行提出寶貴意見!給我打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