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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簽訂合同。

法律解析: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已實際接受物業服務的,業主應按實際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繳納相應費用。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