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提供者共同決策,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社區治理體系,制定並實施現代物業服務業扶持政策,推進智慧平安社區建設,推進物業管理規範化、市場化。第四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社區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依規開展物業管理活動,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居(村)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提供者議事協調機制。
引導和支持業主中的黨員通過法定程序成為業主代表、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成員,發揮先鋒模範作用,依法履行職責。第五條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內的物業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物業管理相關政策和物業服務行業規範;
(二)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
(三)組織管理物業管理招標活動;
(四)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和物業承接查驗記錄;
(五)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六)協調處理物業管理中的矛盾和糾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市和縣(市、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 *物業監督管理工作:
(壹)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依托居(村)民委員會實施自治管理;
(二)行政審批部門負責物業服務用房的規劃、調整和變更管理,電梯安裝和電動汽車充電,協助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規飼養畜禽、侵占破壞綠地、擅自砍伐樹木、擅自張貼廣告等違法行為。;依法對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或者材料,擅自改變房屋立面,違法搭建,餐飲服務油煙汙染等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無照經營的行為;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查處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和使用中的違法行為;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五)公安機關負責社區警務,加強物業管理區域的治安防範,對治安監控進行監督檢查,查處影響住宅小區治安和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
(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七)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八)衛生部門負責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和飲用水衛生監督;
(九)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物業監督管理職責:
(壹)組織指導業主大會的成立,選舉業主委員會,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指導業主委員會換屆選舉,並負責業主委員會備案;
(二)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三)指導和監督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義務,對物業服務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物業管理矛盾投訴調解機制,協調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五)負責物業檔案管理,協助收集和核實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及其項目經理的信用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監督管理,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提供者的日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