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