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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物業管理不當

物業管理不當屬於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是合同關系,物業公司按照合同履行義務。管理不當的,業主大會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解除合同。《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