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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清除冰雪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及時清除道路冰雪,保障道路暢通、安全和市容整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成區內的除冰雪管理。第三條除冰雪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專業清掃與社會清掃相結合、常態清掃與應急處置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清除冰雪的管理工作;區城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除冰雪管理;

鄭東新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航空港區、鄭州黃河生態旅遊風景區、鄭州火車站地區等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除冰雪管理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除冰雪管理工作。第五條區人民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完成清除冰雪任務。

壹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都有清除冰雪的義務。第六條市、區城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除冰雪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用於除冰雪的重要物資和設備提供必要的保護。第八條清除冰雪按下列職責進行:

(壹)城市立交橋、地下通道、人行天橋、涵洞和匝道、城市主次幹道和快速路交叉口,由市、區環衛專業隊伍負責清除冰雪;

(二)沿街圍墻、建築物等處至人行道的冰雪,延伸至道路中心線的支路、背街小巷的冰雪,由沿街單位清除;其他路段由街道辦事處負責清理;

(三)廣場、公園、園林、公共停車場、機場、火車站、集貿市場、各類展覽館等公共場所的冰雪,由管理單位清除;

(四)住宅區的冰雪由物業管理公司或者住宅區負責清除。第九條清除冰雪應當及時進行,保證車行道、人行道和非機動車道的暢通;白天的降雪應在停止後立即清除,夜間的降雪應在第二天上班後立即清除。

除雪作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城市道路除雪作業技術規範進行。第十條嚴格限制融雪產品的使用。融雪劑可用於清除以下範圍內的冰雪:

(壹)城市立交橋、高架橋和人行天橋;

(二)城市主次幹道交叉口;

(3)地下通道和涵洞的上下引道邊坡;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路段或者場所。

除前款規定的區域外,嚴禁使用融雪劑和其他可能腐蝕、損壞市政公共設施、損壞花草樹木、汙染環境的有害物質清除冰雪。第十壹條未添加融雪劑的冰雪可以因地制宜就地處理,可以堆放在不影響行人、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通行的場所,也可以堆放在樹池、花壇、綠化帶、公園、河流周圍。

含融雪劑的冰雪應當分別收集、運輸和處理,並及時運送到指定地點,不得堆放在道路兩側的花壇和沿街綠化帶周圍。第十二條除雪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在車行道和人行道上堆放、鋪撒積雪;

(二)向雨汙水井傾倒冰雪;

(三)在公交車站、垃圾箱周圍堆放、傾倒冰雪;

(四)在冰雪堆上傾倒垃圾、汙物、汙水和其他廢棄物;

(五)擅自移動或者損壞道路交通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第十三條公園、廣場、遊園等公共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指定賞雪場所,方便市民賞雪。第十四條除冰雪責任人可以委托有除冰雪能力的社會單位進行有償清除。第十五條對清除大面積冰雪任務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壹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區城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對不履行清除冰雪責任或者不按時間、標準清除冰雪的,由所在區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區城管部門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處以每平方米5元的罰款。第十八條城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除冰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九條各縣(市)、尚潔區城市除雪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3日,鄭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鄭州市冬季除雪規定》(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