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服務。它為所有用戶提供常規服務,所有用戶都可以享受這些服務。
(1)衛生服務,包括公共樓梯、道路、綠化水池的日常清掃,單位、用戶垃圾的上門收集,垃圾箱的日常清理。
(2)定期對建築物公共飲用水蓄水池進行清洗消毒,保持池內自來水衛生;每次清理泳池的時候都要清理樓梯走廊。
(3)每月派人員上門登記計算,繳納水電費;為維護公用設施和管理建築物內樓梯和過道的照明,應隨時更換損壞的燈泡。
(4)維護小區環境,設置衛生監督員進行日常流動檢查,制止各種亂搭建、亂傾倒、亂擺放、亂塗亂畫等有損市容的違法行為,保障所有使用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5)社區治安服務,設置治安崗亭和流動巡邏隊。
(2)特殊服務。這是為某些用戶提供的服務,包括:
(1)24小時為高級用戶開通和維護電梯;
(2)定期翻新和粉刷建築物;
(3)檢修各種公共設施,如高層供水水泵、消防設備、配電室等動力設備;特殊服務的費用應根據每個用戶的建築面積合理承擔。
(3)特殊服務。它是為滿足用戶特殊需求而提供的個性化服務,主要包括:
(1)照顧自行車、摩托車、汽車;
(二)代管房屋;
(3)預約定期上門打掃室內衛生;
(4)洗衣服、被褥、縫衣服;
(五)代購商品、代送氣;
(六)代理搬家業務;
(7)接送孩子上學和入托;
(8)土建維修和裝飾;
(9)園藝設計、種植養護、盆栽出租;
(10)室內水電設備及家用電器維修;
(11)用戶委托的其他服務。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由壹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交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