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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物業管理協議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管理協議的達成是業主的共同努力。通常情況下,管理協議由業主大會籌備組起草,在首次業主大會上通過。但很多情況下,物業建成後,業主入住是壹個持續的過程,業主大會不可能馬上成立。但基於物業的正常使用和對已入住業主利益的考慮,有必要制定指引供業主遵守。因此,物業購買者購買物業時,管理規約必須存在。這種在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規約之前就存在的管理規約,稱為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出售物業前制定業主臨時管理規約。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有權起草、討論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制定的管理規約生效時,臨時管理規約終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制定臨時管理協議,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業主違反臨時管理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等進行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協議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臨時管理協議,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