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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才落戶辦法(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快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優化人口結構,營造創新創業環境,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利用財政資金和政府籌集的其他資金、實物為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各類人才提供住房的活動。第三條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市優秀人才和領軍人才的受理、審核、分配和監督工作。負責市級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出售)和監管;負責定期向社會公布人才住房的實施情況;負責為人才提供租賃公租房和優惠購房。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為人才提供社會保險、人才認定證書和享受海外高層次人才獎勵和補貼。

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本市人才住房年度貨幣補貼預算和決算,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根據住房保障部門和人力資源部門的分配申請,負責在10個工作日內分配補貼。第四條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建立全市統壹的人才住房信息系統,逐步實現全市人才身份、戶籍、婚姻家庭、社會保險、住房和住房保障等信息共享,逐步實現人才住房網上申請、受理、查詢、公示、投訴和監督等功能。

規劃、國土、公安、稅務部門負責根據住房保障或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的核查申請,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房屋產權登記、戶籍、納稅等信息。需要住房保障或人力資源部門提供的相關核實信息,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供。第五條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區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出售)和管理工作;負責提供本區的住房保障。第六條市人才住房工作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門、市人力資源部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部門和相關行業部門參加,研究審議人才住房工作的重大問題,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負責。第七條人才居住住房采取實物分配和貨幣補貼兩種方式。

實物配租包括免租金配租、產權捐贈、租住公租房和購買住房。貨幣補貼包括住房補貼和租房補貼。第八條申請人已婚的,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租賃公租房或購房優惠政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為同壹申請人。符合租房補貼申請條件的申請人和* * *申請人可分別申請。

優秀人才和領軍人才應當在本市用人單位全職工作,並通過用人單位申請住房。用人單位負責對申請人的資格條件和申請材料進行核對,並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第九條申請人同時符合申請租賃補貼、住房補貼和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不得同時享受。

申請人自願租住或購買面積低於與其人才水平對應的標準的住房,低於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自願承租高於與其人才水平相對應的標準住房面積。超過標準部分,按照同期同區域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指導租金(以下簡稱市場指導租金)繳納租金。

人才住房政策不得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同時享受。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申請租房補貼。

各類人才已享受廣東省人才住房貨幣補貼,享受本市人才住房政策時應扣除廣東省人才住房貨幣補貼。第十條住房保障部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在本部門政府網站上對審核合格的申請人資格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只有在無異議或異議無根據的情況下,才能落實相關人才住房政策。第二章優秀人才居住第十壹條未享受本市購房優惠政策的優秀人才,可與申請人共同通過用人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免租租賃建築面積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第十二條優秀人才應簽訂租賃合同到免租住房,免租期不超過10年。免租期屆滿後,可續租3年,但應按公租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承租人不得將房屋轉租。租賃期間的物業管理、水電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承租人不能按時支付的,發包方應當先行支付。

承租人辭職的,原用人單位應當自辭職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門。承租人離職後未退房的,應當自離職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之日止,按照公共租賃住房標準繳納租金。1年後未被本市新用人單位錄用的,按照市場指導租金繳納租金。第十三條簽訂免租住房租賃合同後在本市全職工作滿10年、做出突出貢獻並取得本市戶籍的優秀人才,可以通過其所在單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門申請捐贈所承租的住房。

經審核符合贈與條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聯席會議審批。經審核同意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與優秀人才簽訂住房贈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