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和管理協議的,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業主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