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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交物業費的處罰依據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

物業公司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訂立或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中途變更物業的,新承接的物業公司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後備案的,由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物業公司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接管物業服務的,由市、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罰款,並在兩年內不得參與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