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協議1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確保業主(使用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及相關政策法規和《使用、管理和維修公約》中關於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雙方責任、義務和權利的規定,甲乙雙方特簽訂安全協議:
1.甲方作為錦繡豪庭消防安全的主要管理者,應監督檢查乙方消防安全的落實情況,協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甲方應定期進行各種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公共區域和公共設施設備。甲方在檢查中提出的各種隱患,乙方應及時消除。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且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權移交執法部門處理。
3.甲方應定期維護固有技防設備,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4.乙方區域發生火災。在未開門的情況下,甲方人員有權采取極端手段進入火災現場,甲方對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但完成任務後,甲方應封閉現場並及時通知乙方。
5.甲方應以通知或來賓信的形式及時向乙方傳達消防監督部門對消防工作的安排和要求以及與消防工作有關的各類文件。
6.乙方人員在小區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和市的消防法規,自覺遵守物業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規定,禁止在小區禁煙宣傳區吸煙。
7.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專門組織的消防安全講座,使所有業主(使用人)了解消防設備的使用、初期滅火、火災逃生技能,並熟記報警程序和電話號碼。
8.乙方必須愛護小區的消防設施。如因乙方責任造成各類消防設施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發生火災時,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消防設施無法使用,將進行補建。
乙方應承擔所有人員和財產損失。
9.乙方如在單位內進行裝修施工,應向甲方提出申請,辦理室內裝修相關手續後方可施工。
10.乙方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如乙方單位發生火災,引起火災的責任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賠償給小區造成的經濟損失。
11.乙方應自覺遵守小區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火災探測系統和可視對講門禁系統,並對乙方造成的設備損壞進行賠償..
12.乙方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出入管理規定、物品出入管理規定、車輛管理規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等。
13.乙方不得從事危害他人生活和休息的活動,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或治安處罰條例,如嫖娼、賭博、販賣毒品、打架鬥毆等。,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責任和對社區的負面影響。
14.因乙方自身原因疏忽造成的人、財、物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提供有限協助。
15.
16.
甲方:宜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蓋章)(蓋章)
年、月、日、月、日發生涉及治安、消防等緊急情況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報告。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壹份。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治安協議調解第二章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我整理了治安調解協議書,供妳參考!
治安調解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發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進行調解處理。
治安調解的必要條件
第壹,必須是民事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民事糾紛是指公民之間的各種民事權利糾紛;
二是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解範圍;
三、必須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應受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當事人必須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的調解。
治安調解中的“四宜四不宜”:
第壹,解決問題合適;
二是合適,不刺激;
第三,宜緩不宜急;
第四,寬宜不宜嚴。
治安調解原則
要註意兩點:第壹,不是所有由民事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都要先調解,也就是說調解不是處理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二、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罰。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因違法行為造成損害賠償糾紛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治安調解程序
在實際工作中,警察必須註意:
(1)調解前,需要對案件進行詳細的調查取證,以獲取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2)是向雙方了解情況,做詢問筆錄。
(3)是對雙方進行批評教育,進行法制宣傳。明確告知公安調解的內容、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依法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未達成協議或者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
(4)是詢問雙方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意見。
(五)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
(6)調解壹般進行壹次,必要時可增加壹次。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協議書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法所稱治安調解,是指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說服、教育、督促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達成協議、處理治安案件的活動。
第三條。對於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情節輕微的,經雙方同意,公安機關可以進行治安調解。
民事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單位之間,因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而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治安調解:
(壹)雇兇殺人傷害他人的;
(2)群毆;
(三)挑起事端;
(四)多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尋釁滋事的;
(六)其他不適合治安調解的。
第五條治安調解應當依法進行,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收集證據,實施調解。
第六條治安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性原則。治安調解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雙方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2)公正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得偏袒任何壹方。
(3)開放性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雙方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4)自願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5)時效性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盡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治安調解不成的,應當在法定辦案期限內依法及時處罰,不得久拖不決。
(6)教育原則。治安調解應當查明事實,說明真相,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行為,教育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第七條被侵害人可以親自參加治安調解,也可以委托他人參加治安調解。委托他人參加治安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並註明授權權限。
第八條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熟悉雙方當事人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中有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調解。
第九條治安調解壹般為壹次,必要時可以增加壹次。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受損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價值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調解完畢;對需要進行傷情鑒定或者價值鑒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和價值鑒定結論出具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調解壹次失敗,需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首次調解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經治安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制作《治安調解協議書》(格式附後),雙方當事人應當簽署協議並履行。
第十壹條《治安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公安調解機關的名稱、主持人、當事人及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和結果;
(三)協議內容、期限和履行方式;
(四)公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簽名蓋章(按指印)。
《治安調解協議書》壹式三份,雙方各執壹份,公安調解機關留存壹份。
第十二條調解協議期滿後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了解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已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未履行協議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查明原因。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約定的,應當依法處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從未達成協議或者協議未履行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無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對醫療費用、物品損失賠償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同意進行現場調解並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經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壹式三份(格式附後),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第十五條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納入統計範圍,並按案卷裝訂要求建立檔案。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歸檔。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幫助該生端正學習態度,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同時約束和監督其個人行為,從“學會做人”的目的出發,協議如下:
1.按照《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的要求,給予留堂觀察處分。
2 .家長應督促學生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做到:
(1)穿著得體,不要留怪異的發型;使用文明語言,不罵人。
(2)不亂扔垃圾,看到垃圾就彎腰撿;不要吃任何形式的流動食物。
(3)嚴格執行三排隊制度;文明用餐,飯後規範整理。
(4)愛護公物,不踢墻,不踐踏草坪;校車行走沒有橫沖直撞。
(5)課間要文明,不打架,不串課;自習課安靜守紀律,不離座。
(6)遇事要冷靜,不要和別人打架;節約水電,關好門、燈、窗、水龍頭。
(7)不發生打架、鬥毆、吸煙、逃學、罵人、上網、夜宿等重大德育事故及其他偷、搶、搶、敲詐等違法犯罪行為。
(8)保證孩子不發生類似違紀違法的事故。
3.家長每天負責接送學生:早上7: 10送班主任,下午5: 00接。上課時間如有變動,以班主任通知為準。
4.高三之前回報名的地方參加中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