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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

湖南省機關事務管理局成立於1956。是湖南省人民政府直屬的壹級行政部門,主要為省委、人大、政府、CPPCC和省直單位提供後勤保障和服務。

主要職責: (壹)負責省直機關事務管理、保障和服務工作,研究制定全省後勤體制改革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和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省直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和機關後勤服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協調相關部門解決機關後勤工作中的相關問題;配合有關部門對省級機關及其後勤服務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二)實施省直機關單位房地產管理,制定相關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省直機關房地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省級公務員集中居住區的建設、管理和服務;提出省直機關保障性住房分配建議,承擔相關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省直機關行政建築規劃和投資;根據授權,承擔省直機關行政辦公樓等非經營性項目的集中統壹建設責任,承擔省直機關房屋維修和危房改造工作;負責省直機關和中央單位行政用房和居住用房的土地使用權管理。

(三)根據授權,管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CPPCC大院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省直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和更新以及預算內解決省直領導和省直單位公務用車專項資金的管理。負責管理外賓贈送給我省領導和部門的禮品、省直機關單位送出國的禮品及其他禮品。

(四)負責省級機關(含中央部委駐長單位)住房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按規定管理省直單位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和職工住房補貼資金。

(五)負責統壹管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CPPCC的重要會議及相關會務工作;負責在職和已推出領導崗位的省級領導同誌的生活服務管理;負責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來賓接待、會議接待和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省內市、縣、市常駐機構的管理。

(六)承辦省級機關集中采購,組織實施省級機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接受委托承辦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采購;指導市州政府集中采購工作;負責省直機關控制社會團體購買力的相關管理工作。

(七)協調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推進全省公共機構節能的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組織省級機關能源消費統計、監測和評價;承擔省公共機構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研究制定省直機關的物業管理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負責省級機關的物業管理行業指導和長期有財政撥款的行政機關的物業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範圍內省直單位經濟適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協調省直機關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社會事務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省後勤幹部崗位培訓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中央單位駐長院校後勤系統部分職工的技術培訓、考核、技師考核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指導全省後勤體制改革。

(十)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機關事務管理局設8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會議、機要文件等日常運行;承辦信息、保密、安全、信訪、政務公開和新聞發布工作;起草本局相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物流體制改革的具體政策、規章制度和總體規劃並指導實施;對省直機關行政後勤管理和機關後勤服務部門進行業務指導,協調有關部門解決機關後勤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承擔省後勤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根據授權,管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CPPCC大院和省直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負責省直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和更新;承辦外賓贈送給我省領導和部門的禮品、省直單位送出國的禮品及其他禮品、贈品的管理;負責省直單位控制社會團體購買力的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3)房地產管理處。

管理省直機關和單位房產,制定相關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省直機關房產監督管理工作;承辦省直機關及所屬長期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相關工作;承擔省直機關及所屬單位、中央駐濟單位土地使用權的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省級公務員集中居住區建設、管理和服務的相關工作;根據授權負責省直機關行政辦公樓等非經營性項目的集中統壹建設;協助有關部門管理省直機關行政建築規劃和投資;按規定負責省直單位住房資金、住房公積金和職工住房補貼資金的管理;承擔省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公室。

在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省級公共機構的節能管理工作;組織省級機關能源消耗的統計、監測和評價;統籌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推進全省公共機構節能的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省公共機構節能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物業管理服務辦公室。

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省級機關物業管理的政策、規章制度和技術服務標準並指導實施;監督檢查省級機關實施物業管理的意見,協調處理物業管理服務糾紛;根據省有關部門的規定,承擔房屋維修、危房改造的相關工作;負責管理範圍內省直單位經濟適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承擔省級公務員集中居住區的物業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協調省級機關的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社會事務。

(6)財務管理辦公室。

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管理省級機關及其後勤服務單位的財務工作;負責省直機關公務用車經費管理;承擔局財務工作,指導和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

(7)接待服務。

承辦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CPPCC會議經費的預算申報、統壹標準和會議組織工作;負責在職和退出領導崗位的省級領導同誌的生活服務管理;負責省政府提供的其他來賓接待、會議接待和後勤服務;指導局屬接待單位的經營管理,負責全省市、縣、市長效機構的管理和協調;承擔省直單位公務接待車隊的管理工作。

(8)人事部門。

負責局機關及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工作;負責相關會議議題的收集和局黨組決策事項的督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省直機關事業單位、中央駐長單位和高校後勤系統部分職工的技術培訓、考核、技師考核和職業技能鑒定工作;行政是教育培訓機構,幼兒園。

湖南省機關事務局圍繞中心大局,立足功能定位,瞄準主業,系統規劃“十五”期間全省機關事務標準化建設,統籌推進地方標準制定、示範試點創建、培訓基地建設等重點工作,積極探索路徑,深化實踐應用,努力構建更加規範有效的機關事務標準化體系。

法律依據:

《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第壹條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範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轉,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節能型機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務統壹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資源。

政府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辦公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辦公事務管理的制度和標準。

第四條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機關事務管理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機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和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主管中央國家機關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級政府的有關機關事務工作,主管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政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和政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政府運營資金、資產和服務管理的監督檢查;接到對違反機關管理制度和標準的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條政務工作應當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政府信息公開的規定,建立健全政府機關運行經費公開制度,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政府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機關後勤服務、公務用車和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