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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國有資產租金減免的法律依據

《疫情期間租金減免法》的規定是:部分省市對租用市級以下國有房屋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減免租金壹個月;對於租用其他營業場所,鼓勵私人業主為租戶減免租金,但沒有強制要求。

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幫助服務行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緩解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住房租金壓力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壹)項提出,租住國有房屋(含國有企業和政府部門、高校、科研院所等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下同)有困難的服務行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上半年免收三個月住房租金。轉租、分租國有住房,確保免租金利益最終落到承租人頭上。(二)承租中央所屬國有房屋(含有關部門、中央企業、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所屬國有房屋)的,執行房屋所在地小微企業和服務業個體工商戶住房租金支持政策。租金核減影響國有企事業單位績效的,在考核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認定。(三)對租賃非國有房屋經營有困難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鼓勵出租人在雙方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考慮承租人的實際困難,減收或緩收房屋租金。

民法

第壹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證明。

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