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財產檢查辦法》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有關文件、資料和記錄,以備查驗。物業檢查檔案屬於全體業主。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移交物業查驗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