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避免以後的勞資糾紛,企業采用勞務派遣的用工方式。壹般采取這種方式的企業都不願意負責,借給類似勞務派遣公司這樣的第三方與勞動者簽訂合同。
2.企業可以在壹定程度上規避風險,減少管理消耗。如果用人單位找正規的勞務公司,通常在成本上也省不了多少,勞動合同法需要繳納的社會保險也要辦理,只是由勞務公司為勞動者辦理。《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沒有相同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人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第六十六條勞務派遣壹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進行。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下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和績效獎金,提供崗位相關福利。
4.為在職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崗位培訓。
5、連續用工,實行正常工資調整機制。用人單位不得向其他用人單位派遣被派遣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