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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把房子交給物業公司的標準是什麽?包括水和電。

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物業服務公司時的主要約定見建建[2004]155號文件規定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及2011實施的《物業驗收辦法》。

節錄自《承接查驗財物辦法》,部分條款如下:

第八條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包括承接物業查驗的內容。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檢查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執行;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下列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進行現場驗收:

(a) * *使用部位:壹般包括建築物的基礎、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和外墻、門廳、樓梯間、走廊、過道、扶手、護欄、電梯井、架空地板和設備用房;

(2) * *設備:壹般包括電梯、水泵、水箱、防雷設施、消防設備、樓道燈、電視天線、發電機、配電設備、給排水管道、電線、采暖空調設備等。

(3) * *設施:壹般包括道路、綠地、人工景觀、圍欄、大門、信報箱、廣告牌、路燈、排水溝、池塘、汙水井、化糞池、垃圾容器、汙水處理設施、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設施、休閑娛樂設施、消防設施、安全監控設施、人防設施、垃圾轉運設施。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有關單位移交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和有線電視設施設備,不作為物業服務企業現場驗收的內容。

第十八條現場檢查應當綜合運用查看、觀察、使用、測試、檢驗等方法,重點檢查物業的部位、設施的配置標準、外觀質量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條現場檢查應當形成書面記錄。檢查記錄應包括檢查時間、項目名稱、檢查範圍、檢查方法、存在問題、修復情況和檢查結論等。查驗記錄應當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查驗的人員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現場檢查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物業使用的* * *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或者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解決,並組織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復驗。

第二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指派專業人員參加現場檢查,與物業服務企業確認現場檢查結果,並簽訂承接物業檢查協議。

第二十二條物業檢查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物業檢查的基本情況、存在的問題、解決辦法和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物業查驗協議作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自物業驗收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辦理物業交接手續,將物業服務用房及其他用於物業的部位和設施設備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