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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物業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管理、專業服務、社區治理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納入本地區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社區建設和社區治理體系,建立健全物業管理服務綜合協調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完善激勵政策措施,促進物業服務發展和和諧社區建設。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運用信息技術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公安、民政、財政、市場監管、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人民防空、城市綜合執法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六條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物業管理職責:

(壹)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二)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三)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

(四)協調和指導舊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工作;

(五)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服務的關系,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工作。第七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加強物業服務行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的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規劃優先、相對集中、完善功能、享受資源、造福人民的原則,以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書確定的土地使用範圍為依據,綜合考慮物業使用的設施設備、建築規模、業主人數、自然邊界、小區布局和建設等因素,有利於自我管理。

物業配套設施設備* * *應當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面積過大無法劃分為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已經劃分為若幹自然街區,且其配套設施設備可以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影響* * *功能使用的設施設備,不得分割。第九條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售備案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的資料送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在商品房銷售現場公示。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已經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或者需要調整的,由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後進行劃分或者調整,並在相應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七日。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還應當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築總面積半數以上且占相應區域業主總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第十壹條縣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區域物業管理檔案。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築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 *部分主要信息、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物業服務用房:

(壹)房屋總建築面積不足5萬平方米的,按照不低於15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分攤;

(二)房屋總建築面積超過5萬平方米不滿25萬平方米的,按照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三分攤;

(三)房屋總建築面積超過25萬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不低於千分之壹的標準分攤;

(四)分期開發建設,首期建築面積不低於150平方米,並集中建設;

(五)物業服務用房應當高於地面,相對集中,便於開展物業服務活動,並具備照明、通風、供水、排水、供電、供熱、通訊等正常功能和獨立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