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公司 - 銅陵市物業管理條例(二)

銅陵市物業管理條例(二)

2017銅陵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采取緊急措施協助救援工作的同時,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物業管理企業聘用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辦法和業主公約規定的,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

業主依法需要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築和設施用途的,應當提交業主大會討論通過,業主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九條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條供水、供電、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的維護和養護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需要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並賠償財產損失。

第三十壹條業主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提前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三十二條利用物業* * *部位、* *配套設施設備進行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業主收入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三十三條物業出現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和養護,相關業主應當予以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建築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交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使用的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體管理辦法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壹)拆除房屋承重結構;

(二)侵占、損壞* * *用房、* * *用房設施設備;

(三)違法修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四)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外觀,影響他人生活、工作或市容環境衛生的;

(五)占道經營,擺攤設點;

(六)傾倒垃圾、汙水和雜物;

(七)在建築物、構築物上塗寫、刻畫,或者違反規定懸掛、張貼宣傳品;

(八)違反規定停放自行車和機動車的;

(九)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或者放射性物質,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者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違反規定的,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有權予以制止。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壹)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通過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二)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部位、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三)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四)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

(五)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未按照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

(六)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七)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八)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賠償:

拆除房屋承重結構的,處以5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00000元以下罰款;

(二)占用房屋* * *部位、公共* * *場地的,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0元以上1500000元以下罰款;

(三)損壞* * *設施設備的,處以10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公約的約定協調處理;協調不成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處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規劃、環境保護、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幹預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

(二)違法實施物業管理行政許可的;

(三)違反物業管理投訴處理規定的;

(四)違反物業管理規定,不依法查處的;

(五)有濫用X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其他行為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設施(如學校、幼兒園、垃圾中轉站、加壓站、配電室等。)產權界定原則。攤余成本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建築物產權屬於業主,未攤余成本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建築物產權屬於建設單位。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2007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實施。市政府07年8月1999+發布的《銅陵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