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部門防控方案沒有根據情況進行調整。未針對本部門重點人群、特殊事項、就餐環境、公共區域制定專門防控措施。
3.沒有結合疫情防控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分階段地制定具體措施,完成任務。
4.未按最新要求執行信息報告制度,遲報、瞞報、漏報、謊報、編造虛假信息。
5.領導未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未確認本部門員工健康安全,擅自離崗。
6.領導沒有及時提醒和糾正不符合本部門防疫工作要求的員工。
7.網格化團隊未能確保100%的人員覆蓋率和100%的責任區覆蓋率。網格組長未履行上傳發布、信息收集、信息研判、服務組員、監督檢查等職責。
8.不服從組織安排,推卸責任,耽誤工作。
9.本人或室友自5月30日起去過新發地、玉泉東市場等高危區域,未執行最新防控管理要求,未經單位批準擅自上班。
10.未按要求確認健康代碼,測量體溫或有疑似癥狀,仍進入工作區域。
11.不按要求通風消毒,戴口罩,所有房間不落實消毒措施。
12.防疫物資的采購、收集和發放管理不善。
13.未按規定存放和使用酒精、84消毒液等用品,未指定管理人員。
14.未按要求處理口罩等醫療廢物,擅自在工業區外穿工作服。
15.未經批準組織會議,未登記人員信息,會後未消毒或消毒記錄不規範。
16.違反二院門禁要求,造成不良影響。
17.外來人員或車輛未經批準進入工作區域,接待部門未制定接待計劃或記錄行程。
18.非法出差或未經批準離京。高危街道和鄉鎮的人,去過新發地和玉泉洞的市場相關人員離京,其他人未經批準離京。
19.重點部門和關鍵崗位人員在公共區域防控措施落實、物資采購、餐餐、宿舍、車輛管控、空調運行、現場檢測、應急處置等方面不負責、不積極、行動遲緩。
20.住宿舍的工人未按要求存放防疫物資、通風消毒。
21.未嚴格執行保密、安全、生產安全和應急處置等規定,發生泄密、生產安全事故和疫情應急處置不當等問題。
22.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看而不審、簽而不知”、“不督而不辦、督而不辦敷衍了事”、“缺乏緊迫感和危機感”、“不盡心盡力”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以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貪汙挪用、截留挪用疫情防控資金物資等違紀違法問題。
23.對員工的認識偏差、焦慮和擔憂以及造謠、傳謠、傳謠等工作開展不及時,對輿情的處理不力甚至消極。
24.沒有及時開展防疫復產期間的宣傳報道工作和傳播正能量,沒有了解和提供本部門員工在防疫復產中的先進事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