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物業已交付建築面積達到50%以上;
2.該物業已交付建築面積超過30%不足50%,且已使用壹年以上。
3、大型住宅小區分期開發,經已交付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申請,經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在分期開發期間可以成立臨時業主委員會。臨時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和義務與業主委員會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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