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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二)

(壹)規劃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居住區總平面圖;

(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服務等級標準材料;

(三)申請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書面材料;

(四)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

(5)法人登記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物業服務合同;

(七)物業檢查報告;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住宅小區,仍按原合同執行。物業服務企業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標準範圍內進行調整,並征得小區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半數以上且占業主總數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費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計算;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以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為準。

第十五條竣工物業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房屋,從開發建設單位交付之日的下月起,業主開始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

第十六條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付給購房者的房屋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房屋,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承擔。

第十七條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修期間的裝修(施工)垃圾由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按照規定自行清運,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收費;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的,清運費用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八條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推廣使用集成電路卡(IC卡)的,按照業主實際使用的數量免費發放。如果丟失,可以按成本價收取。

第十九條住宅區機動車停放服務費實行政府定價。

全體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所停放機動車的,是否繳納停車服務費、如何使用停車服務費,應當經業主大會或者專有部分占總建築面積過半數且占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總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服務企業對全體業主所有的地上、地下的規劃停車位、道路或者其他* * *場地收取的停車服務費,扣除運行管理費用後,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約定的意見或者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規劃用於停放機動車的停車位,可以在產權人取得相關產權後,經產權人同意,通過出售、贈與或者租賃等方式實現。在產權不明晰之前,車位的收益屬於所有業主。

第二十條物業企業代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收取費用,不得向業主收取其他額外費用。

第二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押金、抵押等形式變相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收取物業服務費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通過公告欄、宣傳欄、收費表、收費清單、收費手冊或者多媒體終端查詢等方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實行明碼標價。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收費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收費方式、收費開始時間、價格管理表、價格舉報電話12358、行業監督電話等。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收費有關規定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65年9月1日起實施。鄭州市物價局《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印發的通知》(鄭家公〔2004〕2號)等相關文件和規定同時廢止。